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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视界】以选品角度谈网络直播营销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0   点击:652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下称“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6.17亿,较2020年3月增长5703万。电商直播用户规模为3.88亿,在电商直播中购买过商品的用户已经占到整体电商直播用户的66.2%。由于直播产业的逐渐兴旺,直播营销过程中的翻车事件也屡屡频发,盘点网络主播重大翻车事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也已屡见不鲜。从2020年末罗永浩直播间销售的假冒“皮尔卡丹”品牌羊毛衫,到今年薇娅直播间的“Supreme”联名国货品牌“古姿”挂脖风扇事件,都反应出网络营销直播选品环节中的知识产权风险识别的重要性。

 

网络直播营销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2020年11月0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市监广〔2020〕175号),意见强调了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监管重心。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售卖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等问题,依据《商标法》《专利法》,重点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自此,不论从行业协会还是国家部委陆续颁发行业性自律文件或行政规章对直播营销中涉知识产权的问题加以明确的规定,如2021年3月18日由中国广告协会发布实施的《网络直播营销选品规范》。该规范虽然是行业自律性规范,但确是首次对直播选品这一环节进行了明文约束,具有深远的行业正向引导意义。其中,第六条规定要求主播和机构推销的商品中涉及商标、专利、认证等证书以及代言人证明等用于确认产品实际情况的其他必要文件资料的,应认真进行核对。紧接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于2021年5月25日联合发布了《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的第十八条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可见选品对直播的重要性。

 

直播电商的选品经过近几年的狂热发展,头部MCN机构如谦寻、美ONE、交个朋友等都配备有专业的选品团队,连薇娅在某视频中曾坦言团队中有80%的人员是在进行选品工作的,可想而知要想拥有足够强大的质量保障和价格优势,选品是直播电商的重中之重。而选品环节中的风险识别不准确正是直播翻车事故的重要原因,如商标授权链路不完整、此商标并非彼商标(进口产品中较多发生的可能),选中了专利侵权争议中的产品等等。从直播选品的常见流程来看,大致顺序为确定品类、寻找商家、信息收集、数据对比、商品组合、货品直播。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层面来看,信息收集、数据比对及货品直播是较易涉嫌侵权的流程节点。

 

对此,在直播选品实务操作中,为谨慎识别产品的知识产权风险,本文建议可以参照采用以下操作方法,尽最大的可能将风险产品进行排除。

 

一、关于产品的商标风险识别:

 

【信息收集及比对环节】

1、商标证书:要求提供商标证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尽量排除TM标或仅仅获取注册商标受理通知书阶段的产品);在获取商标证基本信息后,登录商标局官方网站对商标的有效性进行再次的审核,排查是否存在因未续费而失效、被提起撤销等异常情况。

2、授权文件:若提交产品的乙方为品牌方(或跨境品牌方)的代理经销商,则需要提供完整的授权文件,在获取授权文件后可向品牌方进行复核资料的真实性或核查是否系真实的商标权利人所授权;

 

【货品直播环节】

1、在直播口播产品名称时,注意产品品名的正确发音,避免近似词汇或口误错词,如“稚优泉”、“碧欧泉”。建议将品牌LOGO给予特写或在视频上给予LOGO的实时展示。

2、如有必要展示商标证时,注意“驰名商标”宣传的禁忌,《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触犯此条文的法律后果是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二、关于产品的专利风险识别

 

【信息收集及比对环节】

1、专利证书:要求品牌方提供在有效期内的专利证书,同步检索核实证书的正式性;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2、专利授权书:核实产品的专利授权链路是否完整,专利状态是否存疑正常;

 

【货品直播环节】

1、注意在做专利口播宣传的过程中严格按照《广告法》的要求进行宣传,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可以采用镜头特写形式进行展示)。

2、口播表述注意区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在口述中的表达,切勿混淆;

 

三、关于产品的版权风险识别

 

【信息收集及比对环节】

1、对直播产品的外包装、说明书等相关主配件所涉及的图片、音乐、IP角色的版权归属要求品牌方给予详细且明确的授权证明材料;在获取相关信息后要尽可能的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复核真实性;

2、根据直播所售卖产品的内容将电影、电视剧、演唱会乃至体育比赛、游戏等片段进行剪辑,形成与产品相匹配的视频作品进行播放,并在此过程中对产品进行推介,对剪辑的视频作品的素材来源需要获得合法的授权;

 

【货品直播环节】

对直播过程中的背景展示、产品相关信息的展示、主播与产品的同框视频等由于直播产生的新的版权,在直播协议中应予以明确版权的归属,产品提供方在使用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主播的肖像权授权。

 

综上,商家、主播和直播平台在享受着巨大行业红利的同时,更需要重视合理规避和防范选品环节的法律风险,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切勿让“直播带货”变成“直播带祸”。

 

作者简介

俞瑾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部首席律师

专业方向: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合同纠纷、劳动用工及知识产权法律业务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专家律师,专业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合同纠纷、劳动用工、知识产权及文娱产业法律服务等方面业务。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文体产业服务专委会委员。

 

作者简介

施玮玮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

浙江工业大学

 

专业方向:

诉讼专业:合同、公司及劳动人事法律事务。

非诉讼专业:公司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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