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专刊 | 退役军人权益保护司法现状研究与分析
退役军人为保家卫国作出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一以贯之关心爱护广大退役军人。习近平主席指示:“组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构,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相关立法和机构改革方案随之出台。2018年4月27日退役军人保障法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退役军人保障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机构改革早一步启动,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成为国务院组成部门。2018年4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在北京正式挂牌。退役军人的保护有了主管的行政部门,亦有法可依。
退役军人权益保护案例
一、对困难退役军人军属加大司法救助力度。
基本案情
汪某系江西省带病回乡的退役军人。2016年8月12日,两个孩子在汪某家屋前玩火,不慎将汪某的房屋烧毁。法院判决两个孩子的监护人赔偿汪某被烧毁房屋损失108800元。在执行和解时,监护人偿付了61000元。该案尚有47800元难以执行到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终结。汪某失去住房、患有胃癌且没有收入,妻子染病,两个小孩正在读书,家庭生活陷入急迫困难。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汪某因民事侵权案件所面临的上述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应予救助情形,遂决定给予汪某国家司法救助金共47800元。
典型意义
最高法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称,十九大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退役军人的安置和权益保障。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通过司法审判活动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本案中,申请人汪某系带病回乡的退役军人,因居住房屋被烧毁,只能借住在亲戚家,其自身及妻子亦患有疾病,无法正常工作,且医疗费用开支较大,生活陷入急迫困难。人民法院决定对其给予司法救助,将司法的人文关怀及时送到退役军人及军属身边,既有效救济了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也让他们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温暖,具有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律师观点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等必要的帮助。”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一贯有之,为因为执行难而陷入生活困境的退役军人启动司法救助,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对退役军人权益保护的重视。
二、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基本案情
康某于1976年1月在潍坊市修建队参加工作,1978年12月应征入伍,1980年因公负伤,被评定为三等甲级残废,1982年退伍后转业到畜产公司工作,经山东省民政厅认定,康某构成残废七级。2014年5月27日,潍坊市市属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制订的关于山东省潍坊市畜产进出口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潍企改[2014]1号文件),载明:同意将山东省潍坊市畜产进出口公司整体改制为民营性质的山东省潍坊市畜产进出口公司(具体名称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以下简称新公司)。新公司对自谋职业的职工,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并依法支付其他应当支付的工资性款项。2014年6月17日,康某提交自谋职业申请书,确定自谋职业,放弃进入改制后的新公司。2014年7月12日,山东省潍坊市畜产进出口公司制订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实施方案,载明:本次改制有43名职工选择申请自谋职业,公司将按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若补助标准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标准,则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2014年7月24日,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关系。
康某于2014年9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畜产公司支付工资9227.77元、双倍工资22242元、经济补偿金7279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246元、伤残就业补助金78840元、一次性安置补助金141912元、住房补贴10000元、拖欠的住房公积金及取暖费补贴。2015年9月25日,畜产公司向康某支付安置费138312元。2015年10月28日,畜产公司向康某补发公积金等22137.08元。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康某与畜产公司自1982年至2014年7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关于经济补偿金。康某在畜产公司工作,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畜产公司应当支付康某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002]20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3】54号文件,康某的工作年限应当自1978年12月起计算至2014年7月,为36个月。康某主张经济补偿金应按月平均工资为2022元,畜产公司提供的社会保险年报明细表载明康某2013年月平均工资为2022元,与畜产公司提供的康某2013年度社会保险账户个人缴费基数一致,故康某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2022元。康某提供的2014年1月份-7月份社会保险账户个人缴费基数均在2022元之上。畜产公司提供的工资条虽载明康某的应发工资为1805元,但与社会保险账户个人缴费基数相矛盾,应当以康某主张的月平均工资2022元为准。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康某系退役军人,根据《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畜产公司应当支付康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关于2010年2月份至12月份期间的一倍工资。康某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该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另外,根据查明的事实,畜产公司已经向康某一次性支付了安置费138312元。按照潍坊市市属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制订的关于山东省潍坊市畜产进出口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和畜产公司制订的职工安置实施方案,可以认定畜产公司向康某发放的一次性安置费中已经包括经济补偿,康某主张的经济补偿已经支付完毕,应予以扣除。故,畜产公司仍应向康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946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6840元,共计126786元。
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退役军人来讲,有重要启示作用:
第一,军人多数性情耿直,以服从命令为天职。退役后作为劳动者当其权利受侵害时往往忽略了及时寻求法律保护,拖延劳动仲裁权利的行使。本案再次提示退役军人,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第二,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入伍前、退役后与原单位及现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在劳动争议中计算经济补偿金和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当合并计算缴费年限。退役军人作为劳动者在相关劳动争议中应注意避免少算。
第三,退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致残并评定伤残等级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退役军人可以向单位主张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享受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观点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这是国家对退役军人劳动权利的一种特殊保护,退役军人不至于因伤因残而造成生活困难。
结语
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司法实践中对退役军人权益的重视及各级退役军人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立,我们深切地感受到国家对“最可爱的人”权益的保障真正从立法、司法、行政角度落到实处。值此“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无论是现役还是退役军人,让我们都对他们表达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你们辛苦了,待你们卸下戎装,你们的权益,由我们守护!
作者简介
李映波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综合业务部首席律师
教育背景:
浙江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方向:
诉讼领域:建设工程类纠纷、各种侵权类纠纷。
非诉领域:重大合同项目法律风险分析防范、不良资产处置